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黔〈2021〉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5259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不动产权证书》(黔〈2021〉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5259号)证书遗失。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唐太明
2022年05月09日
附件:
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黔〈2021〉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5259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不动产权证书》(黔〈2021〉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5259号)证书遗失。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唐太明
202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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