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国用〈2005〉0048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国用〈2005〉00480号)证书遗失。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世友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国用〈2005〉0048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国用〈2005〉00480号)证书遗失。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世友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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