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申请进行审查并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序号 | 继承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类型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刘宁 | 张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黔〔2022〕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1748号 | 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开明同心城A区14幢(14)2-9-01号 | 126.14m² | 住宅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金沙县政务大厅内
联系方式:0857-7242334
金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