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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声明人:郑显强  李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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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2545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不动产权证书》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2545号证书遗失作废。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显强  李兰美

20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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