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国用(1999)字第1-1-000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国用(1999)字第1-1-0002号证书遗失作废。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丁思文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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