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下列3个《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下列3个《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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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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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226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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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22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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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22685号 |
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贵州中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朝阳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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