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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声明人:贵州中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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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将下列3个《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下列3个《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遗失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备注

1

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22683


2

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22989


3

黔(2024)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22685


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贵州中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朝阳

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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