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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声明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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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将下列2个《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下列2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遗失作废。

序号

证号

备注

1

金国用(2011)第00327号

2

金国用(2012)第00060号

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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