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下列2个《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下列2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遗失作废。
序号
证号
备注
1
金国用(2011)第00327号
2
金国用(2012)第00060号
以上声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遵义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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