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龙街道2026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计划
为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2019〕8号)《金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金安委办〔2026〕9号)等重要文件要求,特此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聚焦“大安全”目标,严格管理,严密防治,有效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显著减少一般事故。
二、监督检查计划及内容
依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结合季节特点和特殊时段、重要节假日安全防范工作实际, 履行属地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切实解决安全生产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
(一)监督检查计划
平时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时积极配合、实行联合监督执法检查;执行因特殊事件、时段、节气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监督执法检查。
1.煤矿:综合治理服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每半年对祁兴煤矿(已停产)开展1次。
2.建筑施工(含物业):公共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监管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工地或物业公司,半年全覆盖。
3.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监管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全覆盖。
4.工贸: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监管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半年全覆盖。
5.城镇燃气:综合执法队、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监管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全覆盖。
6.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五龙派出所等部门监管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家道路运输企业,1年全覆盖。
7.文化旅游: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等部门监管执法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1年全覆盖。
8.消防:公共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监管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年全覆盖。
9.商务、新业态: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监管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1年全覆盖。
10.地质灾害:组织自然资源所监管人员开展检查,在汛期内1周开展2次,非汛期1周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月全覆盖。
11.森林防火: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监管人员开展检查,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周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林场等相关重要防火单位和场所,季度全覆盖。
12.水利: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联合自然资源所相关人员开展检查,在汛期内每月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座山塘水库,季度全覆盖。
13.粮油收储:经济发展办公室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1年全覆盖。
14.物流仓储: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物流仓储公司,1年全覆盖。
15.民政:党务服务中心联合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相关生产经营(社会)单位,1年全覆盖。
16.医疗:五龙街道卫生院相关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家卫生室,1年全覆盖。
17.教育:中心校相关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所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半年全覆盖。
18.生态环境: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1年全覆盖。
19.民族宗教:党建办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处相关场所,半年全覆盖。
20.宣传:党务服务中心、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家广告公司,1年全覆盖。
21.林业、农业农村: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处木材加工场所等,1年全覆盖。
22.食品药品: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1年全覆盖。
23.特种设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至少检查2-3家相关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单位,1年全覆盖。
24.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以“5·12防灾减灾日”、六月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系列活动为载体,深化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广泛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与教育,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情况以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1.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22.职业病危害以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情况,涉及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23.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上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2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
2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统一思想,科学计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必须将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二)依法检查,严治违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责令整改,经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必须严肃处理,该立案的必须立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挂牌整改的必须挂牌督办,强化隐患闭环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的各项措施;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职责的必须及时移送处理;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按“两法衔接”要求依法处理;对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