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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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袁某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金沙县G212国道岩孔新桥路段对袁某驾驶的贵F27***号六轴重型货车例行检查,发现其超限运输。经调查,当事人袁某驾驶该车从遵义市泮水镇装载煤炭运输至遵义市习水县二郎电厂,运输路线为遵义市泮水镇至遵义市习水县。该车核定车货总质量为49吨,经称重检测,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8.85吨,超限运输19.85吨。

袁某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上册序号第45项的规定,依法对袁某作出罚款玖仟伍佰元整(¥9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金沙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持证(城市客运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我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上册》序号433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李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9日,李某驾驶贵FDB5***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网约车经营平台接单,从海悦现代城地下停车场搭载1名乘客驶往金沙县火星电竞网吧(同心城店)。于20时30分许,途经金沙县同心城公交站台路段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后李某结束了订单,平台显示乘客支付的费用为12.92元,李某收取的费用为9.72元(存在差价的原因是平台要在乘客支付的费用抽取一定的金额)。经调查,李某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行驶证上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李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上册序号第108项的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邓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17日,邓某通过滴滴网约车经营平台接单,驾驶贵CX8***号车从金沙县第二中学搭载2名乘客驶往三品老伙计羊肉馆第十分店,于12时40分许途经金沙县海悦现代城路段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乘客支付的费用为13.1元,邓某收取的费用为10.89元(存在差价的原因是平台会在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抽取一定的金额)。邓某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贵CX8***号车行驶证上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邓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上册序号第108项的规定,依法对邓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汪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2月27日,汪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驾驶贵FD50***号小型轿车从鼓场街道朗月国际广场,搭载1名乘客驶往金沙县海悦现代城,于11时许途经金沙县泰山路路段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乘客支付的费用为11.12元,汪某收取的费用为8.17元(存在差价的原因是平台会在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抽取一定的金额)。汪某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贵FD50***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上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汪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上册序号第 108 项中的规定,依法对汪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林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18日15时左右,林某驾驶贵FD36***号车,在金沙县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处,通过路边招揽乘客的方式搭载1名乘客前往金沙县万人小区,并与其协商车费为15元。乘客上车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15元的车费,林某收取了15元的车费。途经金沙县黄河大道实验小学路段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调查,林某驾驶的贵FD36***号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林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上册》序号59号中的规定,责令林某停止经营,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