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交通运输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防范违法超限运输、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发生,切实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起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2月2日,金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沙县开明同心城路段开展执法检查。18时32分左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驾驶的贵FD61***号车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该车载有3名乘客。经调查,当事人通过滴滴网约车经营平台接单,从金沙县人民政府(北门)出发,运送3名乘客前往开明大厦。当事人驾驶贵FD61***号车行驶至开明同心城路段时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被查获时,乘客订单显示费用为7.67元,当事人订单显示费用为7.23元(存在差价的原因是平台抽成)。被查获后,当事人退还乘客7.67元乘车费用,因已接近目的地,乘客不要求转运或支付转运费用。当事人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驾驶的贵FD61***号车行驶证上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情形,综合考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适用条件 ’为常见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纳入‘适用条件 ’常见情形的,应当结合其具体违法情节,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罚裁量。”、第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警告当事人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6年3月31日09时30分左右,金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沙县沙土镇沙三路渡槽路段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贵C6Y***号车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车载有4名乘客。经调查,当事人驾驶贵C6Y***号车,通过路边招揽乘客的方式,先后从金沙县沙土镇官田社区、官田堰尾巴,搭载4名乘客,准备前往金沙县沙土镇街上,并与乘客协商车费每人5元,因未到达目的地,乘车费用未支付。被查获后,乘客未要求转运或支付转运费。贵C6Y***号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营运证,且当事人在金沙范围内开展非法营运活动已有一个月左右,本次不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情形,综合考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适用条件’为常见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纳入‘适用条件’常见情形的,应当结合其具体违法情节,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罚裁量。”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金沙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