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某煤矿“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2025年4月1日至3日,金沙县能源局对某某煤矿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
经调查,该煤矿北翼3#鉴定巷及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由于近期顶板相对破碎,作业规程要求“掘进一排、支护一排”,工作面使用综掘机机载临时支护装置的有效护顶深度为1.2m。2025年3月25日21时26分至21时30分,该掘进工作面组织掘进约0.8m后,综掘机司机在未将综掘机机载临时支护装置撑起抵至巷道顶板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掘进工作面空顶区域进行进尺测量工作,当班安全员对现场安全作业情况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金沙县能源局针对该煤矿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对班组长(兼综掘机司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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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