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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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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相关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开展的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①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②县级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③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地级以上投资或以地以上投资为主的在本金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县级投资或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⑤县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监督在金沙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⑦县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县级驻省(地)内外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5.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及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