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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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失

【简介】2022年,审计机关对A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审计调查时发现,部分单位存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部分信息系统未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等问题。这些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措施和处理结果】本案例中,A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和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机关针对发现的上述问题,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这些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对未定级备案系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强化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切实堵塞网络安全漏洞。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作为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其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和理念;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四是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特点,是推动网信工作、防范重大风险的强大基石。审计机关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督促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把网络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健全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未缴

【简介】2021年,审计机关对A区2018年至2021年6月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有6家企业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截至2021年6月底产生应缴税款合计49.63万元未缴纳。审计机关针对发现的上述问题,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并依法移送区税务局处理。经区税务局督促和辅导后,6家企业已补充申报2020至2021年度土地使用税税款合计73.8万元,补缴滞纳金合计3.56元。

【措施和处理结果】本案例中,6家企业未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审计机关将企业未缴纳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移送区税务局处理。                                                  

【解析】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企业未缴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利于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审计机关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专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体现了审计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及人民利益。

3.政企合同履约监管不力

【简介】2021年,审计机关对A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A单位与B公司签订《采购项目资产移交协议书》和《资产租赁合同》两份合同,2份合同分别约定如下:一是B公司应付区A单位转让资产设施价款1400万元,自签合同起按36个月支付,每月需按约定时间支付。但截至2021年10月,A单位尚未收到从签订合同起10个月的资产设施价款400余万元;二是按月支付租赁A单位名下的资产租赁价款30余万元,但B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付款,A单位没有维护自身权益也没有积极追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措施和处理结果】本案例中,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A单位未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规定,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的规定。审计机关针对发现的上述问题,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处理意见。一是责令A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处置资产和租金按时逐月追缴,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收回;二是加强管理人员对有关财经法规执行的自觉性,提高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经审计机关指出问题并多次督促后,A单位于2021年11月收回合同约定应收款项400余万元并已上缴财政。

【解析】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增强,生产经营活动需签订合同来开展,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对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合同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对签订合同的规范管理,共同保障合同履行执行。

来源:惠州大湾开发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