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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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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制定全县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普查计划和方案;监测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做好统计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县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统计工作。

(二)牵头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县情县力调查;组织实施粮食、能源、服务业统计监测;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本县和周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四)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规范县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项统计数据库标准和统计数据网络;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五)管理县级统计事业经费及统计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及时反映全县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全县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建设。

(六)协调、组织全县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统计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