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金沙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金沙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统计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统计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统计局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统计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统计局的政府信息。主要公开以下信息:
1.统计局通知公示文件;
2.统计局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3.统计局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统计局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统计局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的内容;
6.统计局重要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统计局重大督办事项;
8.统计局工作大事记;
9.统计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职务、分管工作;
10.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2.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金沙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一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金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二是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三是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的要件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