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学费减免身份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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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学费减免身份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学费减免身份审核工作,保障其依法享受教育资助等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学费减免身份审核,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审核确认的行为(以下简称“身份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考入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费减免政策,由退役安置地或档案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身份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审核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学费减免身份审核工作的指导,确保全省认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学费减免身份审核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身份审核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结果确认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审核依据与标准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严格以其本人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安置方式为依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查验申请人《退出现役登记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原则上按其安置/退役方式栏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档案记载清晰明确为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直接认定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九条 档案记载为其他安置方式的,不得仅凭地方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或其他间接证明材料进行认定,要依据其个人档案进行综合认定;特殊情况把握不准的,应逐级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

(一)申请人需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门要求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中涉及个人及服役情况等相关内容。

(二)提交材料应包括: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3.退出现役相关证明材料(如《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或退出现役证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

第十二条 审核与认定

(一)审核人员须严格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通过调阅其个人人事档案、与相关单位信息核验等方式,确保安置方式信息真实准确。

(二)经审核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审核人员应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相关栏目签署明确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结果反馈

(一)经审核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应及时将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交付申请人。可采取现场领取或经申请人同意后按申请人预留的确定地址邮寄送达。

(二)经审核不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不予签署意见和盖章,应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学费减免身份审核工作档案,对申请材料、审核记录、认定结果等资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程序违规等问题的,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