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生产经营,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烟花爆竹原材料及成品采购、生产、储存、销售、配送等全链条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要求,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经营(零售)许可和行政处罚。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承诺制,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诚信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审批)载明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严禁无证、证照过期或超范围生产。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厂房布局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严格分开,各功能区域安全距离符合标准。
(二)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建立原材料采购验证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标准要求。
(六)建立产品流向管理制度,应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房内严禁超人员、超药量作业,严格控制作业现场危险品存量。
(二)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存放半成品、成品和原材料,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严格管控烟火药及含药半成品流转,建立领用、使用、清退记录。
(四)应当在所有作业场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原材料库、成品库、危险工序等区域,实时联网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监管平台。
(五)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每批次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七)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明产品名称、级别、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八)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性大、安全性差的产品,严禁生产“超标违禁”产品。
(九)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召回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在高温、高湿、雷电等恶劣天气及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 诚信经营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照,并在审查批准的许可载明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无证、证照过期或超范围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零售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建筑结构应独立或实现完全的防火分隔,确保经营存放区域与生活区域风险隔离。
(二)符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批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定的外部安全距离要求。
(二)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库房应有防爆、防雷、防静电、防火、防潮、通风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维护。
(三)库区应设置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办公区与仓储区应当严格分离,办公场所与库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管控库房人员进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等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库房内严禁超量储存,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应按危险等级分区、分类存放,保持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库区内进行拆箱、重新包装等作业,应当在专用作业场所进行。
(四)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或去向等信息。
(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六)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装卸、运输等户外作业,必要时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贵州省关于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全面应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流向系统”),确保生产经营全过程信息可追溯、闭环管理。
(一)采购与销售:生产企业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批发企业向生产企业采购、零售经营者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应当通过流向系统签订电子合同、下达订单。严禁线下交易、账外经营。
(二)收货与验收:产品送达后,收货方应当通过流向系统扫描产品标识码进行收货确认,核实产品种类、数量与订单一致性。
(三)退货与处置:发生退货或产品退回时,应当通过流向系统办理退货手续,如实登记退货原因、品种、数量及流向。
(四)配送与装卸:批发企业配送烟花爆竹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配送人员须经安全培训。装卸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送单信息应当实时、准确录入流向系统,实现配送轨迹与信息流同步。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配送安全管理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配备防火、防静电等安全装置。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烟花爆竹特性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配送路线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区域,不得在禁行时段和路段行驶。
(四)装卸作业应当在指定区域进行,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严禁烟火。
(五)向零售店配送时,应当核验零售许可证,严禁向无证经营点配送产品。
(六)每次配送应当建立详细记录,包括配送时间、路线、产品种类、数量、收货单位等信息,并实时录入流向系统。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并有效运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确保图像清晰、连续,并实现实时传输,稳定接入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监管平台,确保各生产经营环节可视、可控、可追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遮挡、删改监控数据。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五个严禁:
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零售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建筑结构应独立或实现完全的防火分隔,确保经营存放区域与生活区域风险隔离。
严禁超量储存: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限量。
严禁店外经营: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应当存放于店内专用区域,严禁将任何产品摆放在店外、门前、窗台等室外区域进行展示或销售。
严禁燃放试放: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燃放、试放行为。
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三个务必:
务必专人盯守:经营期间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对进店选购、付款、取货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护。
务必严控人数:应当严格控制同一时间进入店内的人流数量,防止人员聚集,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务必张贴告知: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统一张贴包含上述“五个严禁”内容的安全告知牌,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原材料和产品,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流向登记标识。严禁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礼花弹等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
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确保流向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向零售店配送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遵守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限量,不得超量配送。
第二十条 零售店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全部存放于许可证核定的专用存放场所内,严禁在店外、门前、楼道或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地点存放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许可核定限量。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并熟悉流向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保管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杜绝监管盲区和推诿扯皮。
第二十三条 推行“技防+人防+信息化”监管模式。
(一)县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的采购、生产、销售、储存、退货等流向进行动态监控,实现线上预警与线下核查相结合。
(二)通过县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监管平台,对生产企业作业区域、批发企业作业区域及配送车辆、零售店(点)的视频全覆盖监控进行实时在线巡查和智能分析预警,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防止监控盲区。
(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渠道,鼓励公众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以下信息:
(一)行政许可信息。
(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
(四)流向系统使用合规性及数据真实性情况。
(五)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及运行维护情况。
(六)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七)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及整改情况。
(八)安全事故信息。
(九)履行安全承诺情况。
(十)其他与诚信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诚信档案记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生产经营者,可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第五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无证、证照过期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超量储存、库房违规作业、店外摆放产品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建设、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未确保视频数据实时传输至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平台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订采、收货、退货、信息录入,或录入信息弄虚作假的。
(六)采购、销售非法产品或超许可范围产品的。
(七)批发企业向零售店超量配送烟花爆竹的。
(八)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关于禁放、试放、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等“五个严禁”规定的。
(十)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拒不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的。
(十二)一年内因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失信生产经营者,除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并处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产品:对无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在非法场所储存、店外摆放的产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没收。
(二)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四)依法吊销许可证: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项等严重失信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五)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或新增项目、参与政府采购等。
(六)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同一建筑物内”的认定,参照建筑主体结构连续性、防火分隔有效性、安全疏散独立性及火灾风险直接蔓延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金沙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