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金沙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金沙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金沙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金沙县应急管理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金沙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金沙县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内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方式:
(一)媒体公开。通过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局页面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二)窗口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政务公开事项,采取便于群众了解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等形式在集中办公地点和政务中心窗口公布。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妥善保管审查文字记载资料。金沙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实行股室负责人一审、主管领导二审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政府公开信息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金沙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