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擅自占用
小区公共场地执法典型案例
(2026年6月3日)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金沙县某水果店涉嫌擅自占用某小区X号商铺处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依据职责分工,我单位将上述线索涉案资料移送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金沙县某水果店擅自占用某小区X号商铺处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金沙县某水果店作出行政处罚:1.五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原貌;2.给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金沙县某抄手店涉嫌占用某小区X号商铺处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依据职责分工,我单位将上述线索涉案资料移送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金沙县某抄手店擅自占用某小区X号商铺处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金沙县某水果店作出行政处罚:1.五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场地原状;2.给与警告;3.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金沙县某购物店涉嫌占用某小区X号商铺处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依据职责分工,我单位将上述线索涉案资料移送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金沙县某购物店擅自将水果、冷藏柜摆放于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金沙县某购物店在执法人员现场督促情况下进行了整改(但未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金沙县某购物店作出行政处罚:1.五日内自行改正,恢复场地原状;2.给与警告;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适用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提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或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宜居和美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