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金沙县住建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金沙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金沙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住建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1.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陆网址:http://www.gzjinsha.gov.cn/,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开时限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1.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1.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金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gzjinsha.gov.cn/xxgk/ysqgk/?num=1)下载,复制有效。
  2.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受理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
  2.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金沙县住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沙县城治路81号

邮政编码:5518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7-7221715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