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综执罚告公【2026】第08-015号
被告知人:高翔先生(5224242*******4653):
因你下落不明、拒绝签收,购房地址和户籍地址均无法送达;拒签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是否同意微信签收拒不回复;拨打电话拒不接听;邮寄向你送达拒收;邀请村委协助请求你直系亲属(父亲)代收,你父亲表示“忙不过来,以后再说”拒绝代收,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完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综执罚先告字【2026】第08-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综执听告字【2026】第08-015号),内容为:
你2026年在金沙县西洛街道阳灯社区麒龙香林美域小区(二期)15栋101号、102号处擅自占用小区内公共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上述事实,由“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资料、金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查询麒龙香林美域小区业主圈占房屋前后面积用于私人建设相关事宜的函》的回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图、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小区规划设计图纸、现场图片、社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7日内自行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红岩社区袁桥组
联 系 人:喻云松 毛欲鑫
联系电话:0857- -72216101
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