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金沙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金沙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金沙县沙土镇敦华社区、振兴社区,鼓场街道玉屏社区、红岩社区、黎明社区,西洛街道群立社区、开化社区、阳灯社区、洋海社区、中心社区,民兴街道金槐社区、光明社区,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金沙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收用地总面积16.0915公顷,其中农用地15.1452公顷,建设用地0.6529公顷,未利用地0.2934公顷等。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文件,即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地类按征地综合地价47000元/亩执行;县城规划区外耕地按征地综合地价42550元/亩执行,除耕地外的农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建设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未利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0000元/亩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金沙县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该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进行。即: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其自行安排生活或用于发展生产。同时,按照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措施。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金沙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征收区域涉及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金沙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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