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金府公告〔2023〕31号)

发布时间: 2023-08-01 16:57 字体:[]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沙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3〕412号),我县拟将西洛街道阳灯社区、山槽社区,安底镇桂花村集体11.1813公顷土地征为国有,作为金沙县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文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即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地类按征地综合地价47000元/亩执行;县城规划区外耕地按征地综合地价42550元/亩执行,除耕地外的农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建设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未利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0000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以上款项按照有关程序拨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被征地农户通过货币安置的方式安置后,享受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户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村(社区)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金沙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