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坝乡长兴煤矿(兼并重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金府公告〔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01-25 09:29 字体:[]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坝乡长兴煤矿(兼并重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7县拟将长坝镇三联集体6.7526公顷土地为国有作为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坝乡长兴煤矿(兼并重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即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地类按征地综合地价47000元/亩执行县城规划区外耕地按征地综合地价42550/亩执行除耕地外的农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亩执行建设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亩执行未利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0000/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以上款项按照有关程序拨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后,由村民委员会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被征地农户通过货币安置的方式安置后,享受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户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村(社区)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金沙县人民政府

20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