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关于金沙县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黔府(毕节)用地函〔2025〕1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2025年12月12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五、征收范围
金沙县五龙街道古楼社区、柳塘镇桃元社区、源村镇普惠村、民兴街道大水社区、西洛街道中心社区、岩孔街道青风村、岩孔街道金白社区、沙土镇振兴社区、民兴街道金槐社区、太平彝族苗族乡太平村,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关于金沙县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黔府(毕节)用地函〔2025〕1号)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金沙县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黔府(毕节)用地函〔2025〕1号).pdf
金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