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电投贵州金元金沙柳塘(2×660MW)煤电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金府公告〔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01-06 11:11 字体:[]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家电投贵州金元金沙柳塘(2×660MW)煤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794号),我县拟将新化乡天桥村,鼓场街道太极社区,柳塘镇桃元社区、前胜村、江龙村集体土地88.4190公顷征为国有,作为国家电投贵州金元金沙柳塘(2×660MW)煤电项目用地。根据《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即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地类按征地综合地价47000元/亩执行;县城规划区外耕地按征地综合地价42550元/亩执行,除耕地外的农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建设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未利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0000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以上款项按照有关程序拨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被征地农户通过货币安置的方式安置后,享受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户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村(社区)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金沙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