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手续撤销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28 11:20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于申请人办理《金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新化煤矿五号井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金自然资审〔2020〕32号)时因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用地手续,所以对《金自然资审〔2022〕32号》给予撤销作废,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2月26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金沙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联系人:王诗顺

联系方式:0857-7219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