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务公开,监督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开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股室、事业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各股室、事业单位按照《金沙县自然资源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办理制度》公开。
第二条公开方式
(一)媒体公开。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自然资源局页面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是局政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二)窗口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政务公开事项,采取便于群众了解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等形式在集中办公地点和政务中心窗口公布。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做好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自然资源局页面的政务信息供稿工作;负责按照“三定方案”中职能职责和《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中列入“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进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要同时附政策解读等配套公开文件,并对发布内容负责。
(二)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做好统筹工作,对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力,信息公开内容出现错误并造成影响的股室或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三)局办公室负责做好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自然资源局页面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和公开信息涉密情况的核实。
第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局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依据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