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审核、补贴发放、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重点是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金额标准、补贴期限标准、申请方式、申请地点、申请材料、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补贴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面积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按人均15平方米进行补助,补贴人数以申请人数为准,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金额标准:一般家庭每人每月7元/㎡进行补助;低保家庭(低保家庭成员中未纳入低保的按照一般家庭标准补助)、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按每人每月8元/㎡进行补助。
(三)申请审核
申请方式:租赁补贴可以个人或家庭方式申请。以个人方式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如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家庭申请的,以户主为申请人,户籍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申请人。
申请地点: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
审核流程:村(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其申报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 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复审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获得租赁补贴领取资格。
(五)退出管理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未主动申报或经审核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追回其不应当领取的补贴。如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拒不返还其不应当领取的补贴,将提起诉讼,且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当承担因追索补贴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鼓场、西洛、民兴、岩孔、五龙5个街道的县城规划区(具体以规划为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及易地扶贫搬迁点。
《金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管理、分配管理、租金减免、出售管理、使用及退出管理、责权管理等内容。
(一)申请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一户一套原则,以个人方式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如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家庭申请的,以户主为申请人,户籍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申请人。单独申请的老人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需要核实其子女住房、收入等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家庭或个人应长期在本县街道内社区生活工作,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但失地农民或棚改户,有能力购买商品房或原棚改房屋人均住房面积高于15平方米的除外;
2.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金沙县中心城区以外的人员),需在金沙县中心城区连续居住或务工1年以上;
3.工作年限不满三年的本县无房职工(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起算点)。
审核流程:村(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其申报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复审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二)分配管理
优先对象范围: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金沙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退役军人、军烈属、各类优抚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环卫工人、重大疾病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及其他政策需要纳入解决的特殊群体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保障。
房屋配租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由住建、街道、运营管理单位择期摇号配租。未配租的(放弃房源的除外)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轮候期间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租金减免:纳入租金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1.对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因突发重病、残疾、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保障户,当年租金全免。
2.承租人家庭属于低保、特困对象、重度残疾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应缴租金的 40%。
3.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其中属于低保、特困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
4.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中属于低保、特困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
5.保障成员中患有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30种病种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的40%。
(三)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租赁期已满的;
8.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0.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监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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