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沙县规划中心城区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县规划中心区外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垃圾应当在产生地就地完成分类,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和拆除项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项目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项目现场按如下种类分类堆存:1.工程弃土;2.杂填土、碎砖块;3.砂石、混凝土、石材等。4.金属类、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5.工程泥浆、泥沙;6.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类。
(二)装修垃圾。乡镇(街道)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可对建筑垃圾进行如下简单分类:1.金属、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2.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类;3.其他类。
各类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资源化利用后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作无害化处置。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做好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处置等工作。
鼓励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或公益性服务活动,共同推动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处置工作。
第九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分为分类回收处理、直接资源使用、加工就地利用、加工再生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
(一)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可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二)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可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三)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可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五)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利用等活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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