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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04365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文  号:
  • (金府办〔2024〕7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24〕71号)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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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0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金沙县规划中心城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本县规划中心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本县规划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工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县规划中心城外的乡镇(街道)的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处置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需包含工程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方案现场公示,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九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有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有与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设施,有配套的排水、消防等设施,有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消防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去向等信息。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物业服务单位或者村、社区指定地点。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临时堆放点,也可不设置临时堆放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时间及路线运输建筑垃圾,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全程密闭,沿途不得泄露抛洒,不得超载超限,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标识、号牌,保持卫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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