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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0012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29
  • 文  号:
  • 金府办〔2025〕2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25〕25号)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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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员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16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了规范本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同时具体负责金沙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第七条 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鼓励在建筑垃圾产生地充分资源化利用后分类堆存和运输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做好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处置等工作。

鼓励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或公益性服务活动,共同推动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处置工作。

第九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分为分类回收处理、直接资源使用、加工就地利用、加工再生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

(一)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可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二)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可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三)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可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五)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金沙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利用等活动。

第三章

第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办2024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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