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政务公开会议开放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14 21:17 字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县政府会议公开,增强会议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金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召开研究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的常务会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原则上向社会开放,邀请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邀请人员)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可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安排邀请人员列席;

(二)按照《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对会议议题征集公众的意见或建议;

(三)经参会县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邀请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企业法人及市民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

第五条 邀请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金沙县常住居民或在金沙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县外户籍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关心支持金沙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能够按时列席会议;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第六条 在制定会议方案时,议题主办单位要确定是否安排邀请人员列席会议;如有需要,拟定邀请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不予列入县政府会议议题,并将方案退回重新办理。

第七条 联系邀请人员的工作由议题主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排邀请人员列席的会议,应在会议方案批准后,将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议题,及时通知邀请人员。

第九条 邀请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中当场提出,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议题主办单位提交。议题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反馈邀请人员。

第十条 邀请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在列席会议时,须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安排邀请人员就某领域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第十二条 起草会议纪要时,应载明邀请人员参会等会议开放情况。

第十三条 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在政府网站、电视等媒体,对会议进行权威报道。议定事项经研究发布后,主办单位及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