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龙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综合执法队 | ||||
| 3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4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综合执法队 | ||||
| 5 | 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第六十四、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 | 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 ||||
| 6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行政给付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7 |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 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 ||||
| 8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 自然资源所 | ||||
| 9 | 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管理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 ||||
| 10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 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 ||||
| 11 | 对医疗救助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12 |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13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 其他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14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其他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15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其他权力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
| 16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 其他权力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
| 17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其他权力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18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 19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 20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权力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 ||||
| 21 | 依法划定符合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视频摊贩经营区域的划定) | 其他权力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 | 综合执法队 | ||||
| 22 |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其他权力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 综合执法队 | ||||
| 23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八条 | 五龙街道人民武装部 | ||||
| 24 | 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 ||||
| 备注: | ||||||||
|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 ||||||||
|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 ||||||||
|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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