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统计目录对应编码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 1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30310009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独生子女户;2.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3.子女在14周岁以下。(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领取) | 每户每月10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2 | 节育奖励金 | 30310003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 2.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3.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4.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5.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6.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每人每年300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人口发〔2011〕34号);3.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30310001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5.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每人每年120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5.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4 | 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 | 30310006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2.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3.低保户家庭;4.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 每人每年1200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黔人口发〔2011〕27号);3.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5 |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 | 30310002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独生子女户夫妻; 2.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 3.妻子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年12720元(每人每月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年5520元发放(每人每月46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4.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
| 6 | 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30310007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120元(每人每月260元)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2.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 7 |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30310008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独生子女户;2.独生子女死亡;3.妻子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 每户3万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8 | 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抚慰金 | 30310008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独生子女户;2.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3.妻子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 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2万元;4级及以下1万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9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30310004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 2.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每人每年70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10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补贴 | 30310005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2.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 | 每人每年900元(每月75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11 | 减免住院医疗费用 | 30510030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2.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 个人负担部分50%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12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金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的夫妻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2.非国家机关干部职工;3.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 | 按当年实际缴纳的标准代缴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13 | 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补贴 | 30310010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2.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3.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每人年均3000元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 1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30310011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 每名监护人每年最高补助48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季度考核在80分及以上的,发放补助1200元;70分至79分的,发放补助900元;60分至69分的,发放补助600元;低于60分的,停发该季度补助。 | 《省卫生健康委 省委政法委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3〕120号) | |
| 15 | 晚婚晚育的“两户”双方年满5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提前10年享受奖扶) | 30510033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1.夫妻双方均属晚婚晚育的;2.双方年满50周岁;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 | 每人每月50元 | 《中共金沙县委 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金党发〔2011〕4号) | |
| 16 | 育儿补贴 | 30510012 |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 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 金沙县人社局2026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 1 | 职业培训生活补助 | 人社局 | 脱贫户(含监测户) | 每人每天40元 | 由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59号)、《金沙县2026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 |
| 2 | 证书直补 | 人社局 | "六类人员"、其它企业和职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 每人每证急需紧缺和一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2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400元、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职业(工种)初级工800元、中级工1200元、高级工16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执行。 | 劳动者本人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 按照申请发 | 按申请发放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 |
| 3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人社局 | 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 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注册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房东产权证复印件或安全生产印证材料、租赁合同、租赁产生的票据或支付凭证等、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社〔2025〕52号) | |
| 4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补贴 | 人社局 | 原"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中在省外技工学校就读一年级和二年级的学生。 | 按学年一次性发放补助1900元/生/年。 | 由学生本人人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 按申请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 |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 1 | 残疾人家庭创业扶持 | 金沙县残疾人联合会 | 符合条件的创业残疾人 | 3000元-10000元/户 | 创业残疾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并通过乡镇(街道)党委会研究-上报县残联复核审定研究后发放 | 一年一次 | 12月31日前 | 县残联 县发改局 县民政局等十四家单位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方案(试行)金残发﹝2022﹞4号 |
| 2 |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考取大专以上院校入学补助 | 金沙县残疾人联合会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 2000元/人 | 考取大专以上院校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申请-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并通过乡镇(街道)党委会研究-上报县残联复核审定研究后发放 | 一年一次 | 12月31日前 | 金沙县财政局2024年9月23日《关于对调整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考取大专以上院校补助标准的意见建议》 |
| 中共金沙县委社会工作部2025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制表时间:2024.12.31 |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 1 | 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补助经费 | 县委社会工作部 | 到人 | 对在岗社区工作者按平均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进行发放 |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申报-县级社会工作部门审核-申请资金发放-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金沙县省市村级组织运转新增补助经费使用方案》(金委办字〔2024〕82号)《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党建引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委厅字〔2024〕41号)及《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经费的通知》(黔财基〔2024〕33号) |
| 金沙县委组织部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填报单位(盖章):中共金沙县委组织部 填报时间:2025年1月3日 |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 1 | 村(社区)党组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业绩考核奖励补助 | 县委组织部 | 村(社区)党组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 1200元/年 |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申报-县级组织部门审核-申请资金发放-发放补助 | 按年发放 | 按时发放 | 黔组发〔2017〕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 |
| 2 | 在任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除城市社区外的) | 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 自愿参保-申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初审-县级组织部门复核-申请资金发放-发放补贴 | 按月发放 | 按时发放 |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村(社区)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沙县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 | |
| 3 | 城市社区工作者养老保险 | 县委组织部 | 城市社区工作者 | 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 街道(党工委)申报-县级组织部门审核-申请资金发放-代扣代缴 | 按月发放 | 按时发放 | 中共金沙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印发《金沙县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组通〔2022〕32 号) | |
| 4 | 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 | 县委组织部 | 村民小组长 | 100元/月 | 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初审-县级组织部门复核-申请资金发放-发放补贴 | 按月发放 | 按时发放 | 金组通〔2017〕13号关于调整村干部职数和村级办公经费、在任村干部报酬、离任村干部补贴、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标准的通知 | |
| 5 | 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 |
县委组织部 | 在职村干部 | 收入补贴按享受乡镇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一肩挑”700元/人/月;正职600元/人/月;享受副职经济待遇500元/人/月的标准增补。村干部等级晋升,每晋升或降低一级等级,报酬相应增补或减少30元/人/月。 |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申报-县级组织部门审核-申请资金发放-发放补贴 | 按月发放 | 按时发放 | 金委办字〔2024〕82号关于印发《金沙县省市村级组织运转新增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 金委办字〔2024〕81号关于印发《金沙县村(社区)干部建设岗位等级序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6 | 在职村干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 县委组织部 | 在职村干部 | 400元/人/年 |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申报-县级组织部门审核-申请资金发放-发放补贴 | 按年发放 | 按时发放 | 金委办字〔2024〕82号关于印发《金沙县省市村级组织运转新增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 | |
一、减税降费类
1.根据贵州电网公司黔电市场﹝2019﹞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2019年4月1日起,取消对外常规作业收费有关事项,对低压户表新装入户免收全部费用(责任单位:县供电局)。
2.根据《贵州电网公司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黔电市场〔2020〕21号)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工作指引》要求,持续深入落实“三零”“三省”服务办电政策,对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以及居民用户用电报装采用低压供电实现“零投资”(责任单位:县供电局)。
3.继续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1)失业保险费率在原执行费率3%(单位部分2%、个人部分1%)的基础上降低至1%(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继续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5%、0.9%、1.0%、1.1%、1.6%、2.2%、3.0%)基础上下浮20%,执行时限至2023年4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4.促进就业稳定的降税减费。(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减少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免征经住建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占用费。经住建部门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禁止违规收取除《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外涉及灵活就业的相关收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调减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明确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降低民航发展基金中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将民航发展基金中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2.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养范围的试点企业可按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3.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申请办理森林、林木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滩涂等使用权或经营权相关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办理车库、车位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每件550元减按每件8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4.调整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应纳自2019年7月1日起,扩大可按规定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条件范围: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5.延长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CoVID -19) 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6.《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7.落实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18.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19.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0.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1.落实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2.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3.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4.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5.落实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6.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7.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8.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29.落实交通运输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提供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沙县税务局)。
30.为货运司机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当前,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文件要求,为我省公路设置591个核酸检测点提供免费核酸检测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1.免费办理健康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共金沙县委办公室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委办字〔2018〕129号)的要求,为体现便民、利民服务的宗旨,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证体检不再收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金融支持类
1.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小额信贷贴息。2022年安排100万元小额贴息,帮助900余户群众贷款贴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4.实施中小微企业精准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深化“七个一行动”“金融服务团”成果,通过入户走访、一对一辅导、集中培训、停工顾问服务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精准提供金融服务,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一企一策”制定方案,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按照市场化原则应贷尽贷快贷,建立贷款发放明细跟踪落实(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5.丰富信贷产品,提高中长期和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向符合条件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中长期贷款支持,减少对抵押担保依赖,逐步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6.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组织金融机构对存量小微企业贷款(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逐户开展排查,对有还本付息意愿并满足还本付息要求的企业进行单独标识。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并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予以纾困帮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7.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监测机制,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督促金融机构取消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小微信贷业务条线成本分担和收益分享机制,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实现合理让利,确保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全国性商业银行实现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8.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融资功能,进一步促进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集中采购,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推动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和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民营企业利用核心企业和政府信用,实现线上融资,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9.用好用活再贷款政策,支持县域产业发展。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结合实际金融集中重点支持全县农业产业发展中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农户;二是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中单列专项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及绿色票据贴现。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0.绿色低碳领域融资再贷款再贴现专项支持计划。专项支农再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涉农贷款。专项支小再贷款的支持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 3000 万元以下的绿色民营企业贷款。再贴现支持范围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绿色票据贴现(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1.聚力优化金融营商环境。认真落实《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月起正式实施)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优化提升“获得信贷”水平,进一步降低信贷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着力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大幅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用好支小再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不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助推解决拖欠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2.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适应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重点做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企业的金融服务,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和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企业采用差异化支持路径,切实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的精准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与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合作,扩大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规模。探索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拓宽金融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路径,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成长,助推创新型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3.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聚焦产业基础再造、产业链“强链、补链”、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和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大资源投入,优化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和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持续增加制造业贷款特别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顺应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加强金融科技运用,提升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4.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基于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保理等各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积极与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着力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5.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自2022年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化原则与普惠小微企业自主协商贷 款延期还本付息事宜。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佘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6.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金融机构为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就业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残疾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按当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7.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8.实施名单制管理,降低融资担保保证金比例。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已经通过初步审核仅需要县汇金担保公司、市泰信金沙分公司或毕节市泰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贷款项目,及时填报《金沙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名单制管理推送表》至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和人行金沙县支行确认后,分批推送至县汇金担保公司或市泰信金沙分公司,县汇金担保公司和市泰信金沙分公司针对推送的贷款项目,保证金收取比例不高于贷款金额的5%,融资担保费率平均每年不高于1.5%(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19.减费让利,切实支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监管规定,在贷款过程中除利息之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在客户办理贷款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为其承担抵押登记、抵押物评估费用,让客户真正享受到减费带来的经济实惠。二是严格执行《贵州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政银担风险分担实施细则(暂行)》(黔财金〔2020〕66号)要求,开展政银担风险分担担保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2%以内,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
20.强化“两增两控”目标。“两增”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两控”是指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责任单位:毕节银保监分局金沙监管组)。
21.全面贯彻贷款业务“七不准”,服务收费“四公开”。“七不准”是指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复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四公开”是指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责任单位:毕节银保监分局金沙监管组)。
22.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要求。“两禁两限”是指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责任单位:毕节银保监分局金沙监管组)。
23.项目融资事项。帮助困难企业获取融资,积极向上级争取融资政策,主动协调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24.支农转贷款(流贷)、支农转贷款(项目)、农业小企业贷款(流贷)、农业小企业贷款(项目):上述产品是农发行为解决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授信条件: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且在农发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责任单位:农发行金沙支行)。
25.贵州医保医药贷:该产品是农发行为解决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条件:经营满一年、具有一年以上医保回款记录等(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26.税务贷:根据企业纳税数据及相关信息测算。条件:纳税满两年、税务等级A、B、M级等(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27.产业兴农贷:为支持“一县一产业及十二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的发展,为各县区优势农业产业种养殖方提供信贷支持的一款普惠金融产品。条件:为县内重点产业种养殖方,且该产业经该行准入(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28.烟草e贷:基于烟草局所提供烟卷订购数据,为卷烟零售商提供信贷支持的一款普惠产品。条件:经营满一年,评级15档以上等(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29.e企快贷:该产品是工商银行面向小微企业的房产抵押类线上融资产品,支持以居住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条件: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持续具备有效法人资格(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30.烟农e贷:该产品是工商银行基于烟草公司烟叶收购数据及烟农种植产业需求,面向广大烟叶种植农户推出的融资产品,单笔授信最高20万元。条件:与烟草公司合作一年以上,上一年度种植面积不小于5亩,且已签订当年的烟叶种植协议(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31.移网助业贷:该产品为工商银行针对毕节移动公司下游优质实体渠道,基于毕节移动公司按年提供的对移动实体渠道经营场所、年限等情况,为经营稳定、业绩优良的移动实体渠道提供用于定制终端采购用途的小额信用贷款。条件:实体渠道星级3星级(含以上)、近12个月移动定制终端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32.小企业周转贷款:为日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提供适当增信措施(如抵质押、担保),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产品。条件: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持续具备有效法人资格(责任单位:工行金沙支行)。
33.纳税e贷:以企业涉税信息为主,结合企业及企业主的结算、工商、征信等内外部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评价,对诚信纳税的优质小微企业提供的在线自助循环使用的网络融资产品。条件: 企业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近12个月企业纳税额在1万元(含)以上,企业近两年诚信缴税,无税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申请贷款时,企业不存在欠缴的税款,企业近12个月的全部销售收入大于20万元(责任单位:农行金沙支行)。
34.抵押e贷:以农业银行认可的优质房产抵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的在线抵押贷款业务。条件:优质房产抵押,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授信(责任单位:农行金沙支行)。
35.资产e贷:小微企业及企业主在该行的金融资产、房贷等数据为依据,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可循环使用、纯信用方式的小微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条件: 根据客户在该行的金融资产、房贷等数据系统自动授信系统自动授信(责任单位:农行金沙支行)。
36.首户e贷:向工商注册1年以内的小微企业法人客户,以小微企业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信情况为依据,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评价,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提供的在线自助循环贷款网络融资产品。条件:以该行C3、BoEing、工商、征信、第三方数据等信息为基础,依托系统实现业务标准化处理,系统自动授信(责任单位:农行金沙支行)。
37.账户e贷:以小微企业及其企业主的账户行为、税收、工商、社保、水电、发票、交易流水等内外部数据为依据,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在线自助循环贷款的网络融资产品。条件:小微企业及其企业主的账户行为、税收、工商、社保、水电、发票、交易流水等内外部数据为依据系统自动授信(责任单位:农行金沙支行)。
38.流动资金贷款:该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条件:根据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进行授信(责任单位:农行金沙支行)。
39.中银企E贷-信用贷:中银企E贷•信用贷”产品是该行借助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挖掘和分析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数据信息,依托模型及策略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向小微企业提供的线上化服务的信用贷款。条件:存量客户,成立满两年(责任单位:中国银行金沙支行)。
40.中银企E贷-银税贷:中银企E贷•银税贷”产品是该行借助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小微企业纳税信息为基础,整合行内外数据信息资源,依托风控模型及策略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向小微企业提供的线上化服务信用贷款产品。条件:存量客户,成立满两年(责任单位:中国银行金沙支行)。
41.中银企E贷-E抵贷:中银企E贷•E抵贷”产品是该行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客户提供商品房作为抵押,向小微企业提供的线上化服务的贷款。条件:存量客户,成立满两年(责任单位:中国银行金沙支行)。
42.税易贷:“税易贷”产品是该行借助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小微企业纳税信息为基础,依托风控模型及策略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向小微企业主提供的线上化服务贷款产品。条件:企业正常经营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责任单位:中国银行金沙支行)。
43.黔叶云贷:黔叶云贷是基于烟草公司系统内卷烟零售商户的订烟数据,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贵州省内卷烟零售户或其他经营者发放的信用贷款。条件: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持有贵州省《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责任单位:建行金沙支行)。
44.账户云贷:针对在该行开立对公账户,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客户发放的信用贷款。条件: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该行已开立对公账户(责任单位:建行金沙支行)。
45.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针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主,在建行或他行使用拉卡拉扫码支付,结算量稳定的发放信用贷款。条件: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建行金沙支行)
46.结算云贷:根据小微企业主交易结算状况,对结算稳定并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条件: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该行已开立对公账户且结算稳定(责任单位:建行金沙支行)。
47.云税贷:针对在该行开立对公账户,且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客户发放的信用贷款。条件: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该行已开立对公账户且诚信纳税(责任单位:建行金沙支行)。
48.小微易贷:向该行准入标准的小微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并结合企业在该行综合贡献度或者纳税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向其发放的短期网络全自助流动资金贷款。条件:(1)企业及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2)借款企业近半年内通过汇法网、数据校验,不存在负面信息。(3)企业在网贷平台数据中不存在黑名单信息。(4)借款企量企业涉贷银行不超过3家。(5)实际控制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责任单位:邮储银行金沙支行)。
49.小企业/个人快捷贷:针对企业主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财务报表及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仅需落实有效的抵(质)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后,根据现金流或易核实财产及担保情况,直接进行授信循环信贷产品。条件:(1)贷款行所在地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且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2)拥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3)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或担保手段(责任单位:邮储银行金沙支行)。
50.个人经营性贷款: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小水电企业主、从事电商企业主、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性经营贷款。条件:(1)年龄在18周岁-65周岁之间(年龄要求根据贷种具体核实)。(2)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3)贷款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4)从事农业种养殖的,根据从事行业不同来核实其他条件(责任单位:邮储银行金沙支行)。
51.税贷通:通过与税务部门合作、依据客户近两年年平均纳税总额情况向其发放短期流动资金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纳税等B级以上。条件:(1)企业及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2)借款企业近半年内通过汇法网、数据校验,不存在负面信息。(3)企业在网贷平台数据中不存在黑名单信息。(4)借款企业涉贷银行信用、保证类贷款不超过3家。(5)实际控制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6)连续两年纳税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近12个月的纳税总额在2万元及以上(责任单位:邮储银行金沙支行)。
52.极速贷:向该行老客户及该行收单客户发放的纯线上贷款。向他行有过经营性贷款记录的发放住房抵押类极速贷。条件:(1)在该行有过信贷记录1次以上。(2)有该行收单码牌已正常使用半年以上。(3)抵押类的客户在他行有过信贷记录(责任单位:邮储银行金沙支行)。
53.结算贷:根据申请人结算量测算额度的信用贷款,最高20万元。条件: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况正常。负债率控制在正常范围均可申请(责任单位: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54.税易贷:根据申请人税款缴纳情况测算额度的信用贷款,最高300万元。条件: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纳税等级B级以上经营状况正常。负债率控制在正常范围均可申请(责任单位: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55.保捷贷:根据申请人及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及担保能力测算额度的担保类贷款,最高500万元。条件:借款人及保证人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况正常,负债率控制在正常范围均可申请。保证人可为法人保证及自然人保证(责任单位: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56.复产贷:该行对直接或间接参与防疫相关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服务及复工复产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下同)提供信贷支持的授信业务。条件:(1)疫情发生前贷款支持主体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2)政府(监管)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3)该行认定的“复产贷”支持主体(责任单位: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57.青慧贷: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诚实守信,创业有为的青年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青年业主、农村青年经营者发放的用于支持其个人创业发展或扩大经营促进就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条件:贵州银行“青惠贷”青年创业及经营贷款的对象是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意向、能力或稳定经营,户籍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在经办机构服务区域内的青年(责任单位: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58.烟商贷:该行为满足卷烟零售商户生产经营短期资金周转需求,以其烟草专卖的进烟往来结算及进烟档位作为信贷额度主要测算依据发放的人民币可循环信用方式贷款。条件:从事卷烟零售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业主,且借款人进烟量分类档位应为10档(含)以上(责任单位: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59.兴农贷: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贷款,信用类最高额度30万元,抵押、担保类最高额度100万元。条件:借款人及保证人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况正常,负债率控制在正常范围均可申请。保证人可为法人保证及自然人保证(责任单位: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60.税源e贷:税源e贷”业务是该行结合借款人纳税信息及经营情况,针对诚信纳税人推出的贷款产品。条件:生意正常经营12个月(含)以上、有12个月完整纳税记录且纳税信用评级为C级(含)以上的小微企业主(占股不得低于20%)和个体工商户(需为营业执照持照人)(责任单位:贵阳银行金沙支行)。
61.烟草e贷:“烟草e贷(烟商)”在原“烟草e贷”贷款产品稳定运营的基础上,通过与省烟草公司数据直连,自建风险决策体系进行自动化审批,优化升级的一款全新互联网贷款产品。条件:正常经营卷烟销售3个月及以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商户,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持照人(责任单位:贵阳银行金沙支行)。
62.“黔农 易贷通”系列(含薪易贷、居易贷、微易贷、房易贷、车易贷、圆梦贷、装修贷)”:“黔农·易贷通”个人小额信用循环贷款(以下简称“易贷通”个人小额信用循环贷款)是指面向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个人经营主体等非农客群发放的用于消费、生产经营、就业等用途的小额信用循环贷款。条件:贷款人服务辖区内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具有一定偿债能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要包括:小微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家庭小作坊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人或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勤劳诚恳,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企业员工和城镇居民。一般企业员工是指未被列入单位白名单的国营、民营企业的干部职工(责任单位:金沙县信用联社)。
63.“乡村振兴·产业贷”: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资金需求。条件:(1)经农业农村局核准登记,持有赋码登记证,具备法人资格的村集体合作社;(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4)运作经营较规范,有基本的财务制度,经营项目具备一定的产业带头作用,有一定的市场前景。(5)村集体合作社的主要管理人员及社员代表信用记录良好,且在该社无不良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贷款无不良贷款);(6)在该社开立基本账户,原则上经营资金要100%通过该社结算,自愿接受该社监督,并能按时提供该社要求的有关资料。(7)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已与该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8)该社规定的其他条件(责任单位:金沙县信用联社)。
64.“黔农商户快贷”:适用范围:城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小微企业,授信方式灵活,办理时效快,操作简捷。条件:(1)年满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且具有事行为能力;(2)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3)经营地址在金沙县城区范围内,居住时长不个月,经营时长不低于 12个月;(4)经营正常且有相对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无良记录,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5)贷款用途合法合规;(6)该社要求的其他条件(责任单位:金沙县信用联社)。
65.“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生活、消费、就业创业等用途。条件:一是已按《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致富通”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评级授信的信用农户。二是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2)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3)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4)存在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责任单位:金沙县信用联社)。
66.“小微通·码上贷”:“小微通·码上贷”具有“个人授信、方便快捷、动态管理、循环使用”的特点。条件:准入条件:(1)经营地址在该社服务区域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不含)以下;(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5)商户入网3个月(含)以上;(6)不属于反洗钱名单“禁止”类,符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责任单位:金沙县信用联社)。
67.富民实业贷:“富民实业贷”是针对工商注册地在金沙,有真实经营或纳税贡献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一款贷款产品。条件:(1)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或重大民事经济纠纷。(2)从事的经营合法合规且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具有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或能提供具备代偿实力的保证人(责任单位:金沙富民村镇银行)。
68.复工循环贷:为帮助县内受疫情影响的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抗疫前线工作者等类型客户春耕备耕、复工复产以及抗击疫情的一款贷款产品。条件:(1)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2)借款人户籍或房产(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或生产经营或工作所在地需在本行经营区域。(3)借款人或担保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具体期限须达到一年。(4)该行新增类客户以及于2019年12月前退出后未续贷的存量客户(责任单位:金沙富民村镇银行)。
69.富民普惠贷:“富民普惠贷”是满足金沙县域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经营业者、工薪阶层以及农户等生产经营及消费融资需求的一款信用类贷款。条件:(1)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或重大民事经济纠纷。(2)在辖内有固定住所。(3)贷款用途合法合规。(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能力(责任单位:金沙富民村镇银行)。
70.富民分期贷:“富民分期贷”是向辖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办理用于满足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工薪族、农户生产经营、消费等融资需求的一款贷款产品。条件:(1)年满22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2)借款人户籍或房产(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或生产经营或工作所在地需在本行经营区域。(3)借款人或担保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具体期限须达到一年(责任单位:金沙富民村镇银行)。
7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是满足金沙县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中小微企业及其法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融资需求的一款贷款产品。条件:(1)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或重大民事经济纠纷。(2)在辖内有固定住所(3)企业类贷款针对工商注册地在金沙,有真实经营或纳税贡献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5)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能力(责任单位:金沙富民村镇银行)。
72.金沙县汇金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属毕节市泰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经营金沙县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和毕节市泰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农业信贷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担保业务。
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使用不高于净资产20%的自有资金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
担保服务对象:(1)金沙县范围内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2)金沙县范围内民生类项目企业及符合金沙县经济发展规划的其他行业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3)政策性特别扶持项目。
扶持原则:(1)优先扶持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2)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3)优先支持对财政税收贡献较大的经济组织。(4)优先支持解决就业较多的经济组织。(5)优先支持金沙县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
担保项目申请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及金沙县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条件。(2)企业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有效营业执照。(3)资信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管理人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促进金沙经济社会发展。(5)项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可靠的还款来源。(6)能够提供覆盖贷款的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方式:(1)抵押反担保: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可用于抵押的其他财产。(2)质押反担保:包括动产、应收账款和权利等。(3)保证反担保:指依法可以担保的第三方法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或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4)保证金反担保:指按贷款金额交纳不高于10%的保证金反担保。(5)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各种项目补贴款,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可作为反担保措施。(6)其他反担保措施:指合同权利转让——附条件的(收益权、经营权、承租权、期权)和项目的收购与回购等。(责任单位:金沙县汇金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三、促进就业稳定类
1.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致富带头人培训:2022年安排50.05万元,开展143人致富带头人培训,每个致富带头人带动5户脱贫户增收(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3.社会保险补贴。(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4.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5.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6.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1)自主创业补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中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中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劳动力,给予每月500元的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7.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1)认定为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2)认定为省级、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3)认定为省级、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4)认定为省级、市级就业帮扶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5)认定为省级、市级就业帮扶车间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一次性补助。(6)认定为省级、市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8.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金沙暂无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9.将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扩大至所有困难参保企业。如发生严重疫情,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对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一性次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0.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降至24%,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12.企业用工招聘服务(咨询热线:7373280、李倩)。
(1)企业用工招聘信息发布
方式一: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招聘单位公章);
②单位授权介绍信(应明确授权对象、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③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招聘简章(加盖招聘单位公章),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拟招聘人员的条件、数量、岗位、薪酬及社会保障等信息,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⑤招聘单位为县外企业的,招聘简章还需属地县级人社(就业)部门签署“情况属实”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人社(就业)部门公章。
方式二:企业自行在贵州公共招聘网、“毕节扫码找工作”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平台上注册发布招工信息。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②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③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④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⑤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⑥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3.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黔财资环﹝2022﹞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省级资金生态护林员优先选聘脱贫人口,确因脱贫人口无法履职的,可将选聘范围适当扩大到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人均年补助10000元(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14.做好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1)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好低保动态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按程序纳入低保。(2)落实低保倾斜政策。继续用好用足低保“单人户”、刚性支出抵扣、低保渐退和“单人户”施保等低保倾斜政策,及时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口中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城乡低保等民政兜底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3)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4)发挥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作用。依托贵州省社会救助大数据监控平台,充分发挥低收入易致贫返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对未纳入兜底保障的重病重残人员、失业人员、受灾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低收入人口,实现线上数据信息预警、线下实地排查核验的有机结合,加大对脱贫人口以及边缘易致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人口的摸排核验力度,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5.视情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及时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类
1.煤炭产能释放提升事项。针对生产不正常、产能释放存在问题的煤矿制定“一矿一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一矿一组帮扶指导措施,加大产能释放存在问题煤矿的指导服务力度,切实推进问题整改,补齐短板弱项(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2.智能化改造事项。逐步推广智能化采面和智能化综掘工作面,提高煤矿采掘智能化水平,达到高效释放产能目的(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五、优化涉企服务类
1.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印章刻制,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对新成立企业印章刻制费用由印章刻制企业所在地政府支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围绕“三减一降、一提升、一便利”原则,一是压缩企业开办时限至当日办结。二是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大力推广免费UK申领发票,取消银行开户收费及住房公积金登记CA收费。三是减少申请材料,整合关联表单,推行“一表填报”。四是实行“前台综合窗口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集成服务模式,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五是开展企业走访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满意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为种苗、经果林企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林水肥管理、树体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对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主动对接市、省级等专家帮助解除疑难问题(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5.充分应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资源管理 “一张图”成果数据,做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选址的服务对接,做好林业要素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6.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其进行告知,小微企业享受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企业作出其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后便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对自己作出承诺的真实性负责,虚假承诺可能导致企业失信,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7.压缩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以下资料免于提交:(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采用免填式,由窗口人员电脑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盖章);(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能通过网上共享获取的资料;(3)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能通过系统获取的;(4)产权初始登记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材料,能通过本部门股室或工改窗口线下共享获取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8.压缩登记时间。市场主体之间转让不动产,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交易和缴税,实行一窗口受理,并行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9.简化隐患整改流程。煤矿被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提出问题隐患的整改方案需报县能源局备案的,由煤矿企业按“五落实”要求编制整改方案经上级集团公司审批后,直接报县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存档,不走备案流程,服务指导能源企业在政务服务中心能源局窗口进行项目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0.服务企业复工复产。能源企业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的,将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并提交复查申请后,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1.服务指导关键环节。煤矿井下因工作需要启封密闭的,提前48小时报片区执法中队,经中队核实确需启封密闭的,由执法中队直接通知矿山救护大队按煤矿要求的时间进行现场启封密闭(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2.提升安全准入质量。煤矿新增的单项工程准入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三项计划”范围内,由煤矿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审批后,提前一周内报片区执法中队,片区中队接到申请及时组织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核实,对达到安全条件的,煤矿按照计划开工时间进行作业,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建议,煤矿整改合格后执行按计划开工作业(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3.强化过程服务质量。煤矿掘进工作面施工完成地质前探钻孔和探放水钻孔后自行组织验收向片区执法中队报备后进行掘进作业。煤矿石门揭煤企业由矿山救护大队派员现场指导。遇地质构造24小内到现场进行分析研判(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4.生态环保服务事项。深入企业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服务指导企业,完善环保设施,杜绝环境污染,减少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5.企业入库入统指导服务事项。加强企业项目入库入统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6.“贵人服务·必须办”服务事项。加大“贵人服务·必须办”宣传落实力度(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7.明确专门股室负责企业职称申报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8.落实落细惠企政策。(1)实行“一窗通办 ‘2+2’模式”改革,由县政务中心统筹组建“自然人综合窗口”,由社保、医保、公积金、卫健、教科、交通、残联等部门构成,企业及办事群众只需在自然人综合窗口提交资料即可办理所有相关业务,实现“统一取号,统一叫号,统一办理”。(2)企业在自然人综合窗口办理医保缴费业务,可直接到税务派到综合窗口的税务缴费窗口直接缴纳社保费用。
19.推行网上“不见面”服务。企业可通过登录“贵州省医疗保障公众服务平台”即可办理增(减)员申报、缴费申报与变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参保证明打印、信息查询等医保业务(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六、促进科技创新类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相关R&D支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在税前加计100%扣除。成功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征10%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教科局)。
七、强化要素保障类
1.“雨露计划”教育扶持。2022年安排200万元支持贫困学生700余人就学,开展扶智,提升素质(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2.实施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在水利项目用地申报中,先行报批水利工程坝区,在完工蓄水前完成淹没区的用地报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3.矿山用地分类保障。开采矿产资源或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或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手续;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养殖设施可以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设多层建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5.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按现用途管理。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6.煤矿双回路整治事项。积极协调市供电局、督促县供电局,完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煤矿双回路整治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7.优化煤矿布局事项。推行零散资源扩界,对零散资源分析研判,及时上报挂牌出让,优化煤矿布局(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8.政策宣传服务制度事项。积极对接省、市能源和发改等部门,及时将最新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进行传达,帮助企业掌握政策动向,同时提供能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咨询(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9.电子封条建设服务事项。组织有资质的承建单位推进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0.农村水价改革。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456号)文件精神,结合金沙实际,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农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我县农村供水价格不高于城市供水价格(2.3元/吨)。到2022年底,农村供水工程超出部分实现补贴,通过价格补贴,把有一定供水效益但未正常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起来,实现农村供水工程有人管,群众用水得实惠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八、支持产业发展类
1.鼓励盘活存量土地转产酱香白酒产业。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按厂房建设成本的1%享受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投产后6年内,每年按企业生产端销售额的1%享受生产销售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投促局)。
2.鼓励在规划的白酒产业园区新建酱香白酒生产项目,鼓励原有白酒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或引入第三方投资增产扩能。新建酱香白酒生产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每年按企业年度销售额的1%享受销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额按企业实际投资新建项目用地面积为基础,以不高于16万元/亩为限额对企业给予扶持,按年累计达到应扶持资金总额之日起即不再扶持;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自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之日起20年,超过20年的,即使扶持资金总额未足额的,也不再扶持(责任单位:县投促局)。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引导作用,带动新兴产业尽快成长,强化基金招商引资功能,2022年省级财政 新增安排200亿元注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其中: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45亿元,重点投向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4.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第一批中央资金2022年安排89万元发展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即:长坝镇店民村连片茶叶基地产业路建设项目,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2022年中央第二批中央及省级资金安排到户项目1482.5余万元,帮助2965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困难户增收致富(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6.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规定,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同时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县文广局)。
7.根据《中共金沙县委 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党发〔2018〕5号)出台以下奖补政策:
(1)新评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红色旅游景区等国家级、省级(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3)对星级饭店奖补: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对旅行社奖补:
荣誉奖:新评为全国、省级、市级“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分别奖补10万元、8万元、6万元。
组客奖:对全年引进县外省内游客在金沙住宿一夜以上且游览景区(点),累计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5元/人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全年引进省外国内游客在金沙住宿一夜以上且游览景区(点),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元/人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全年引进国外游客在金沙住宿一夜以上且游览景区(点),累计达到5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50元/人奖补。
旅游大巴奖:旅行社从省内外组织旅游巴士来金沙住宿一夜以上且游览景区(点),每趟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奖补承办旅行社1000元;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奖补承办旅行社3000元;人数在300人(含300人)以上,奖补承办旅行社8000元。
线上代理销售我县经营性AAA级(含本级)以上景区门票的旅行社,年销量5000张以上的,按1元/张进行奖补。
(5)对旅游厕所奖补:根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造达到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5万元;达到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8万元;达到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10万元。
(6)对乡村旅游奖补:
依据对新评为甲级、乙级、标准级的乡村旅游村寨,分别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依据《贵州省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的等级划分与评定》,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分别奖补8万元、5万元、2万元。
依据《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客栈,分别奖补8万元、5万元、2万元。
依据《贵州省乡村旅游系列标准》新建和改造的特色民宿、精品客栈、农家旅馆等住宿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按照1500元/床位给予奖补。
对新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点、国际乡村旅游目的地、乡村旅游模范村、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现代农业庄园、旅游民俗村等国家级乡村旅游品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特色旅游名镇、旅游名村、乡村旅游示范点等省级乡村旅游品牌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7)对旅游商品奖补: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新获全国金、银、铜奖(或同等级称号)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获全省金、银、铜奖(或同等级称号)的旅游商品,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
(8)对旅游宣传奖补:
乡(镇、街道)、县直部门、旅游村寨,以宣传我县旅游资源,展示我县旅游形象等为主要内容,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旅游节庆活动:以县级名义举办的每次奖补5万元;以市级名义举办的每次奖补10万元;以省级名义举办的每次奖补20万元;以国家级名义举办的奖补30万元;以国际性名义举办的奖补50万元。
景区(点)开展媒体广告宣传、旅游推介会,邀请旅行社和新闻媒体总计超过100人以上,且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给予5%-10%的宣传奖补。
本县旅游企业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推介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每次奖补5000元。
(9)对旅游人才奖补:
旅游技能人才奖补:新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新获得全省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0.5万元;新获得全市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补1万元、0.5万元、0.2万元。
对在我县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导游资格证并在我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工作:获得初级导游的奖补1000元;获得中级导游的奖励2000元;获得高级导游的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县文广局)。
8.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四化基金”资金支持,推进特色林业、林下经济、国家储备林等林业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9.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0.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开采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1.“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2.允许地热、矿泉水等依据单井单工程勘查储量报告出让采矿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3.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支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的项目,按规定实施奖补,奖补金额100万,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4.奖补资金申报事项。对能源企业涉及的瓦斯抽采利用省级奖补最多0.20元/m³,国家级奖补0.30元/m³、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奖补智能采面400万元/面,智能掘进300元/面、淘汰落后产能补助按产能计算100元/吨、安全技术改造奖补10%—30%不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做好宣传指导,积极申报专项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5.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电煤奖补(具体奖励金额以每年文件为准),煤矿每供应一吨电煤省财政补助8元(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6.根据《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全县风光伏等新能源开发,帮助企业协调用地、规划、环保、项目申报等相关前期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风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7.多措并举支持煤炭产业发展、新能源等项目引进外资,加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推动项目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8.申请黔晟国资工作专班对第二轮申报资金支持的煤矿开展尽职调查,指导服务煤矿企业针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进行申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19.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要求,支持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制造、开展煤电机组供热改造。推动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推动煤电机组清洁化利用,加大对节能降耗改造机组政策支持、财政、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能源局)。
20.建立开发区标准厂房租金缓缴、分期缴纳机制。对已进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允许企业延缓三个月缴纳租金;对考核认定需要补交标准厂房租金的,但一次性缴纳存在困难的企业,允许分期缴纳租金(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
21.推行开发区标准厂房租金考核优惠延长机制。按照《贵州金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金沙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金收取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开管发〔2021〕8号),企业符合奖补考核标准的,享受开票额销售奖补政策的期限由原来的三年延长至三年六个月。对前期已享受金府办〔2019〕114号、金府办〔2018〕64号文件租金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企业,再参照金开管发〔2021〕8号给予半年政策优惠(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
22.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3.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4.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5.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6.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7.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8.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0.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1.聚焦以旅游产业化为核心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2.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3.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4.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优先支持服务业困难企业;拟对企业实施抽贷、断贷的,应建立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会商会审机制;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餐饮、零售、住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外贸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收支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酌情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5.充分发挥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推进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6.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优惠资金,有效降低服务业困难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7.2022年继续推动在黔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8.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特别是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0.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部署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1.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要求,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定期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2.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3.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和大型电商外卖配送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4.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困难中小商户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实行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封顶优惠,降低餐饮商户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对线上经营能力不足的中小商户提供上门服务指导,提升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5.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餐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6.鼓励有条件的团餐企业在社区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7.强化餐饮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增加健康、营养食品供给,制定黔菜标准和规范经营服务,打造黔菜品牌;减少流通环节成本,推动餐饮企业向供应链上游延伸,支持餐饮企业自建或共建“订单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食材直供基地,将稳定的餐饮需求转化为农产品长期生产订单;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和大型生鲜电商平台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8.优化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国家钻级酒家、贵州特色餐饮企业、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建设。加快推动夜间经济聚集区、美食街区改造提升,打造城市餐饮消费地标。壮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加强生态黔菜品牌推广。鼓励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在省内星级景区新开门店,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在旅游旺季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9.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0.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1.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零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零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零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2.按照“季度有品牌、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促销”的要求,打造多彩贵州乐购四季促销品牌,持续办好春季多彩贵州花开消费季、夏季多彩贵州爽爽消费季、秋季多彩贵州美食消费季、冬季多彩贵州暖心消费季,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契机抓好促销月活动,扎实推进“黔菜美食”“老字号嘉年华”等品牌促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3.建立特色商品标准体系及企业产品名录,强化宣传推广,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目标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打造省内特色重点商品专业市场,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一体发展,对接全国大型连锁商超经营主体开设专店专区,支持特色商品企业建设直播电商间、直播基地,支持特色商品进景区、机场、商业街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4.大力推动“黔货出山”“粤味入黔”,重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贵州基地”,以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契机,加大有影响力、有贵州地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输入广东,建立相对稳定的市场渠道,满足当地多样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5.对住宿业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6.鼓励提供订房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住宿企业服务费标准,支持住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客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7.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民宿项目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8.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59.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0.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1.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2.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实时发放全省通用旅游消费券,包括旅游线路、旅游景区、饭店、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支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按规定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刺激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各地实际面向国内外游客发放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3.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稳妥推动“贵州人游贵州”活动。鼓励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党建、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省内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红色、生态等主题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4.加大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申报流程宣传和培训力度,畅通企业申报通道,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放大、招商引资功能,强化旅游基金对旅游市场主体培育功能。支持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提升企业恢复生产、研发能力,推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扎实开展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攻坚行动,对部分符合基金投资条件、有市场前景、只需少量资金即可盘活的闲置低效旅游项目,通过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进行盘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5.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6.对水路运输船舶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7.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2022年推进一批枢纽场站项目建设,提高交通运输业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9.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通过年度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70.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向金融机构推介(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71.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3.推进规上企业培育。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 20 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行动,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4.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发展。深入实施“千企改造”工程和“万企融合”大赋能行动,推动中小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5.扶持微型企业稳定发展。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 1 年并带动 5 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6.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7.发展壮大外贸新业态规模。借助国家级跨境电商试点的政策优势,加快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深入实施“内转外”计划,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依托中央外经贸专项资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的贵州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构建、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8.强化财政金融保障。统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采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助推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9.继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培育、产业链稳链强链和园区高质量发展等(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0.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用好用活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贵州工业投资公司资金,聚焦新能源汽车及电池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现代能源等重点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发展前景好的示范项目,支持一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支撑项目,支持一批以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主攻方向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1.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技术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省级相应资金 2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作用。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 20-50 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支持创新型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给予企业最高 10万元贴息资助,给予银行贷款金额 0.2%的风险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每单最高给予 20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2.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3级、4 级、5 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 10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3.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黔工信信发〔2022〕25 号)执行期限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4.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 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 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黔工信信发〔2022〕25 号)执行期限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5.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 5G 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黔工信信发〔2022〕25号)执行期限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6.支持标准起草编制和推广应用。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 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认证并达到 2 级、3 级、4 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黔工信信发〔2022〕25 号)执行期限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7.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8.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5G 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 5G 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 0.2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 5G 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 10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支持 5G 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对 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黔工信信发〔2022〕25 号)执行期限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89.支持打造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黔工信信发〔2022〕25 号)执行期限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0.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黔工信信发〔2022〕25 号)执行期限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1.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当年新投产项目和技改投产项目进行奖励,对建成投产后一年内可实现产值 5000 万元至 1 亿元以下,1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2.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奖励企业上规入统。对每年上规入统且经统计部门认定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型和成长型分别给予 15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3.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在产值、就业、用电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今年新增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4.支持工业企业建设企业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成功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5.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一是对每年新入 2000 万统计口径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二是对获得省级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标杆项目认定的或省级“百企引领”认定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6.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7.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8.继续办好数博会、酒博会、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等活动。常态化开展促消费活动,采取精准投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居民工业品消费潜力。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品质消费进农村。加强品牌宣传,带动品牌消费,培育自主工业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贵州系列活动。鼓励各地和大型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产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9.优化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国家钻级酒家、贵州特色餐饮企业、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建设.加快推动夜间经济聚集区、美食街区改造提升,打造城市餐饮消费地标.壮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加强生态黔菜品牌推广.鼓励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在省内星级景区新开门店,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在旺季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0.按照“季度有品牌、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促销”的要求,打造多彩贵州乐购四季促销品牌,持续办好春季多彩贵州花开消费季、夏季多彩贵州爽爽消费季、秋季多彩贵州美食消费季、冬季多彩贵州暖心消费季,利用“五一” “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契机抓好促销月活动,扎实推进“黔菜美食”“老字号嘉年华”等品牌促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1.积极争取新建、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专业市场,深化家庭农场、农家乐、民宿等示范创建。以流光溢彩夜贵州、城市便民圈、易地搬迁安置点等 为载体,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培育一批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引导微商电商、短视频创作者、带货达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办微型企业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引导互联网平台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2.继续办好数博会、酒博会、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等活动。常态化开展促消费活动,采取精准投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居民工业品消费潜力。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品质消费进农村。加强品牌宣传,带动品牌消费,培育自主工业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贵州系列活动。鼓励各地和大型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产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3.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 年底前,困难企业申请即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企业职工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4.不作逾期处理。对于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困难企业职工,自 2022 年5 月 15 日起,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5.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困难企业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 5%至 12%之间选择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最低可分别调整至 5%(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6.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双职工缴存家庭 60 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 50 万元。同时,贷款额度的核定需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抵押或质押物价值、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由 15 倍调整为 25 倍,最终确定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7.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利差补贴(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8.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2022年6月1日起,因暂不能满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待达到公积金贷款条件后,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9.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对已结清首套房贷款(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申请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 20%;对首套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申请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执行 30%;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0.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同一套房,缴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1.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凡属毕节市户籍并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稳经济政策咨询热线
稳经济政策咨询热线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供电局 |
燕 波 |
市场营销部副经理 |
14728639300 |
|
|
2 |
投资促进局 |
罗 茜 |
招商引资股负责人 |
0857-7385881 |
|
|
3 |
发改局 |
姜 艳 |
社发股负责人 |
18286726788 |
|
|
4 |
农业农村局 |
滕 风 |
发展改革股工作员 |
13698531816 |
|
|
张 鹏 |
畜牧水产股工作员 |
13885746421 |
|||
|
张 莉 |
农业经营管理站工作员 |
13984740419 |
|||
|
陈坤菊 |
农业产业服务中心工作员 |
13518576166 |
|||
|
5 |
乡村振兴局 |
吴建平 |
综合股 股长 |
0857-7227667 |
|
|
6 |
医保局 |
周 攀 |
政务大厅医保窗口首席代表 |
0857-7211332 |
|
|
7 |
文广局 |
刘丹丹 |
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 |
15121549485 |
|
|
8 |
人社局 |
张 恒 |
基金征缴股长 |
0857-7250642 |
|
|
李 倩 |
人力资源市场股 股长 |
0857-7373280 |
|||
|
任淼雁 |
综合股 股长 |
0857-7250672 |
|||
|
李 丽 |
就业创业股股长 |
0857-7250672 |
|||
|
黄琦金 |
养老失业股工作员 |
0857-7358472 |
|||
|
9 |
财政局 |
张 丽 |
综合股股长 |
0857-7221092 |
|
|
10 |
毕节银保监分局金沙监管组 |
杨 波 |
三级主任科员 |
0857-7221083 |
|
|
11 |
林业局 |
李成垚 |
办公室工作员 |
0857-7253345 |
|
|
12 |
自然资源局 |
周世合 |
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服务股股长 |
13721526998 |
|
|
13 |
能源局 |
张洪刚 |
煤炭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
18585639229 |
|
|
14 |
教科局 |
徐 虎 |
办公室 主任 |
0857-7373297 |
|
|
15 |
税务局 |
顾 青 |
税政股 股长 |
0857-2197268 |
|
|
16 |
民政局 |
张向坤 |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 |
0857-7241208 |
|
|
17 |
水务局 |
何俊宏 |
办公室工作员 |
0857-7221258 |
|
|
18 |
卫健局 |
邓 宏 |
办公室 主任 |
0857-7225897 |
|
|
19 |
开发区 |
张光寅 |
投资促进部部长 |
15085764576 |
|
|
20 |
工信局 |
邹绍员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13721526126 |
|
|
彭 爽 |
规划股负责人 |
18585345599 |
|||
|
司云林 |
商贸股负责人 |
13885736851 |
|||
|
21 |
市场监管局 |
闫 琴 |
工作员 |
0857-7228669 |
|
|
22 |
金融办 |
胡克英 |
金融服务中心负 责人 |
13721514232 |
|
|
23 |
人民银行金支行 |
徐 珍 |
金融管理部主任 |
18984722211 |
|
|
24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沙县支行 |
詹兴义 |
行长 |
18685339892 |
|
|
25 |
中国工商银行金沙支行 |
刘 涛 |
对公客户经理 |
18386222485 |
|
|
26 |
中国农业银行金沙县 支行 |
秦啟渝 |
乡村振兴部经理 |
0857-8171261 |
|
|
27 |
中国银行金沙支行 |
姚素顺 |
副行长 |
18334230865 |
|
|
28 |
中国建设银行金沙支行 |
周 擎 |
客户部负责人 |
15186180416 |
|
|
2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沙县支行 |
代 丹 |
小企业客户经理 |
18486549277 |
|
|
30 |
贵州银行金沙支行 |
彭 健 |
业务部总经理 |
13985876019 |
|
|
31 |
贵阳银行金沙支行 |
赵 振 |
副经理 |
17785079525 |
|
|
32 |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 |
杨 根 |
普惠金融部经理 |
15085779166 |
|
|
33 |
金沙富民村镇银行 |
龙光权 |
业务管理部负责人 |
18184323555 |
|
|
34 |
金沙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陈丹 |
工作员 |
18985890328 |
一、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制方式,向定点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等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2.创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的,按每人每天12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7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续一次性跟踪服务费为每人500元。
3.技工院校“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对每年春、秋两季新招的城乡毕业后3年内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为期一学年(即两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分别给予技工院校和参训学生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给技工院校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4000元,给参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
4.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不高于每人500元(培训不低于30课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9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补贴期限通常为1年。
6.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对吸纳 16-60 周岁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通过在工作岗位上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培训)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县内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吸纳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人数,按照支付工资的 30%核算(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针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
8.社会保险补贴(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①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②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③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①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 12 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②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
9.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 1 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800 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中的 16-60 周岁金沙户籍劳动力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 500 元/人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10.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中的 16-60 周岁金沙户籍劳动力就业,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个月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11.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各地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就业见习基地等创建工作,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针对劳动者的就业政策
12.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岗位实现就业;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岗位;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13.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在金沙县内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男 16-60 周岁、女 16-55 周岁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其中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正常经营时间放宽到 6 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创业补贴。离校 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 12 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提高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创业补贴。
14.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在金沙县内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男 16-60 周岁、女16-55 周岁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 500 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15.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中的 16-60 周岁金沙户籍劳动力,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省外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 500 元、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6.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贷款利息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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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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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就业服务中心 |
7250672(综合股、就业创业股)、7252601(职业培训股)、7373280(人力资源市场股)、7373328(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股) |
平坝镇人社中心 |
746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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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7251510 |
源村镇人社中心 |
7315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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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惠农就业劳务 有限公司 |
7221128 |
石场乡人社中心 |
736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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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
7229698、7226761 |
桂花乡人社中心 |
735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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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洛街道人社中心 |
7377128 |
太平乡人社中心 |
73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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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孔街道人社中心 |
7358193 |
高坪镇人社中心 |
7380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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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龙街道人社中心 |
7352155 |
化觉镇人社中心 |
738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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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场街道人社中心 |
7241837 |
茶园镇人社中心 |
741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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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兴街道人社中心 |
7366555 |
木孔镇人社中心 |
736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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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底镇人社中心 |
7416294 |
长坝镇人社中心 |
731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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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土镇人社中心 |
7316144 |
后山镇人社中心 |
72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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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谟镇人社中心 |
7484899 |
安洛乡人社中心 |
739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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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头镇人社中心 |
7437091 |
新化乡人社中心 |
744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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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池镇人社中心 |
7340044 |
大田乡人社中心 |
7440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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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塘镇人社中心 |
7311796 |
马路乡人社中心 |
7370021 |
养老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失业保险: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
失业保险金: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二是自2019年12月起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咨询电话:0857-7358472 )
(咨询电话:0857-7227646)
一、奖励补助内容
(一)积极支持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1.对新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2.对来我县落户的省外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的,县财政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4.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含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由县财政按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6.通过网上注册并完成科技型企业备案的,由县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助。
(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培育
1.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县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并组建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单位,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才建站补助。
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省或市补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并经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个人授予10万元奖励。
4.对引进到我县建立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5.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县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从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额县级部分的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三)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万元补助。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星创天地、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力度
1.专利授权补助:发明专利1万元/件,实用新型0.2万元/件,外观设计专利0.1万元/件,涉外(含台、港、澳地区)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按发明专利2万元/件,实用新型0.3万元/件,外观设计专利0.2万元/件。
2.发明专利年费(维护费)补助:对新授权及转让的发明专利给予前三年专利年费补助,由专利持有人凭专利年费缴费凭证领取。
3.对申报成功并转化实用专利的补助: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报成功并转化实用的,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2万元、0.2万元。
4.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县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实效的项目(已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初创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和核心技术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5.支持技术合同登记交易额补助,实施技术合同登记交易补助,技术合同登记交易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金额的5%给予补助、100万元到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金额的4%给予补助,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金额的3%给予补助,1000万到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补助,单笔技术交易金额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加大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引导力度。对经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R&D投入给予后补助,年研发投入50万元到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年研发投入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研发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奖励8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由企业每年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网站上完成填报,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其研发投入数额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所得奖励资金由企业和参与研发活动人员按各50%的比例申报领取。
7.注册商标补助: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1万元/件;获省著名商标10万元/件,获中国驰名商标的50万元/件。
8.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认证保护的,每件奖励20万元;获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件奖励20万元。
二、涉及范围
(一)本县企业或法人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或补助。
(二)金沙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每年兑现一次,一般为当年四季度。十一月份发布奖励补助申请通告;十二月份受理奖励申请材料并审核兑现奖励补助。
(三)获得相关资质申请补助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四)本办法所指认定的各类企业、基地、平台等均需由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官方机构进行认定。
(五)在纪委、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享受本办法的财政优惠政策。
(六)凡涉及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的各部门优惠政策交叉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
三、奖励补助申请渠道、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金沙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提供相关资质认证原件(核实后退还,下同)及复印件各一份,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另需提供专利实质审查缴费单据。
3.符合本办法的涉外专利并提出资助申请,需提供受理国或台、港、澳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相关申请资料作认真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列入专项支出。
附件
金沙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审批表.xlsx
(咨询电话:0857-7229762)
主要内容:
1、学前教育资助(资助中心)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按每学期400元标准发放,每生每年800元。
2、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对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非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是否住校,均要分别按标准予以优先保障。资助标准:寄宿生按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标准。分学期发放,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非寄宿生按以上资助资金标准的50%比例核定(即: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分学期进行发放,小学250元/生·学期、初中312.5元/生·学期。
3、普通高中、中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资助中心)资助对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4、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免学费资助(资助中心)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全部学生,学校直接免收学费,国家按每生每学期1000元标准补助学校。普通高中免学费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我省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3﹞203号)规定执行,其中:(一)公办普通高中。贵阳市城区每生每学期650元,其他市(州)所在地和贵阳市郊区每生每学期500元,县、市(含乡镇高中)每生每学期380元(金沙中学、金沙县第五中学)。(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类每生每学期1000元,二类每生每学期900元(金沙县第一中学),三类每生每学期800元。(三)在我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执行(金沙县宏志高级中学、金沙县精诚中学:每生每学期380元)。资助方式:学校直接免除,严禁先收后退。
5、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助中心)资助对象: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资助标准:(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申报时间:秋季学期。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1.贷款政策(1)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且本、专科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不超过20000元,为100的整数倍。(2)贷款期限:不短于5年,不超过20年,且毕业后年限不超过13年。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咨询电话:0857-7212233)
主要内容: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执行标准:1.奖励扶持工程。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直至子女14周岁。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4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2.育才保障工程。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50元,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农村计生两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减免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50%;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4000元的补贴。对纳入城镇低保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500元的奖励扶助金。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考取大专或本科的在给予3000元或5000元的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学制内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基本生活费和住宿费补助,考取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助学补助。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实现“普十二”义务教育,并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基本生活费和住宿费补助。
3.关怀救助工程。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60元;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每人每月26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5万元。农村“两户”和城镇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抚恤救助。
4.县级各项奖励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父母,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提前10年享受扶助政策。自男女双方年满50周岁起,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奖励,60岁起,执行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直至亡故。及时足额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金;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实行奖励,每年每户发放生产发展基金600元,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咨询电话:0857-7242808)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①保障对象:持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困难群众。②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每年由省民政厅会商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实施。2023年金沙县城低保保障标准为713元/人/月,农低保保障标准为6072元/人/年。③申请程序:申请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受理→家庭经济财政状况调查(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民主评议(城镇低保及非年度核查时段的农村低保,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7天)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收到乡镇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发放低保金(确认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业务电话:0857—7241208)。
2.特困供养。①保障对象: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②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不低于城低保标准的1.3倍,2023年金沙县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为926.9元/人/月。③申请程序:申请(由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人向乡镇、街道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视情开展)→乡镇、街道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从确认次月起)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业务电话:7248788)
3.临时救助。①救助对象:家庭对象(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个人。②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核查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业务电话:7241178)
4.老年人高龄补贴。①对象范围: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②申请程序:由本人或亲属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审核属实后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报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县老龄办审批发放。③补贴标准:80至8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发放金额60元;90至9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发放金额12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发放金额240元,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每月每人补贴100元。(业务电话:7241208)
5.残疾人两项补贴。①发放范围。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具有金沙县户籍,现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并且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具有金沙县户籍,并且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②申请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③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月按当地标准的30%进行增发,三、四级残疾人每月按70元增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费。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业务电话:7241208)
6.孤儿基本生活保障:①保障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放宽到研究生毕业)。②申请审批程序: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调查核实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③保障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3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800元/人•月。(业务电话:7241598)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①保障范围:父母双方均符合重病、重残、服刑在押(余刑在6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病、重残、服刑在押(余刑在6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放宽到研究生毕业)。②申请审批程序: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③保障标准: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300元/人•月、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800元/人•月。(业务电话:7241598)
8.困境儿童救助:(1)救助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放宽到大学毕业),无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困境儿童救助:①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重病、或服刑(余刑在2年有期徒刑以上)、或另嫁(娶)且未尽抚养义务、或下落不明的。②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失踪、或重残、或重病、或服刑(余刑在2年有期徒刑以上)、或另嫁(娶)且未尽抚养义务、或下落不明的③贫困家庭重病、重残未成年人。(2)审批程序:由困境儿童或法定抚养人(法定监护人)向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对符合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送县民政局审批。(3)救助标准:以上对象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业务电话:7241598)
9.殡葬惠民保障:(1)殡葬惠民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亡故人员。(2)惠民减免程序:现场审核减免。(3)殡葬惠民内容:①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人员死亡后,遗体火化时免除遗体接运、遗体火化两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及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死亡后,遗体火化时免除遗体接运、遗体下车、遗体消毒、遗体存放(1天)、遗体火化、骨灰暂存(3天内)六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③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市“三无”人员遗体、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遗体、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遗体、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遗体火化时基本殡葬服务、骨灰存放、安葬(指在县公墓<菩萨灵公墓>进行草坪葬)费用全部免除。(业务电话:7243144)
10.农房保险: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继续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为全省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农户提供保额1万元的基本农房灾害保险,发生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房受损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95518),被保险人也可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社会事务办或安监站、驻村干部以及县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公司等途径报案。发生大面积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时,可由乡镇(街道)对本次灾害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县级应急部门,由县级应急部门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注:房屋总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业务电话:0857-7229911)
11.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凡符合条件的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城乡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程序: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2.其他人群(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医保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医保办或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复核。
(三)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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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救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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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扶养未成年人)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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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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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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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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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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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重大疾病患者)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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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除重大疾病患者)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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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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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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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救助对象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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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含重特大疾病人员)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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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严重困难户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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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易致贫人口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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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50% |
(咨询电话:0857-2168205)
一、普通门诊统筹
二、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于执行具体设定限额的病种,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合并计算限额。
三、住院报销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览表

4.报销程序
1.市内住院报销: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电子医保卡等相关材料及证明(如:意外伤害承诺书)实行就医费用现场减免。
2.市外住院报销:①参保患者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办理转诊手续,否则按照非转诊比例予以报销,转诊电话:0857-2227749、0857-2225944;②外出就医:自出院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向参保地县(市、区)、乡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外出务工、就读人员及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原则上可放宽到次年6月30日以前申请报销。
四、大病保险报销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咨询电话:0857-7213766)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54元/亩标准补贴给农户,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咨询电话:0857-7228268)
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为每头75元,其中:财政补贴63.75元/头,投保户自付11.25元/头,保险期限为一年。
1.上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2002-2005年退耕还林森林抚育补助费每年20元/亩。(业务电话:7253345)
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退耕农户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三年补助,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2014-2016年造林和种苗补助费300元/亩,2017-2020年造林和种苗补助费400元/亩,含项目苗木、劳务、管护等,补助给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主体。(业务电话:7253345)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家公益林2023年度集体和个人生态效益补偿16/亩,地方公益林2023年度集体和个人生态效益补偿16.00/亩。
(咨询电话:0857-7221361)
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省农委确定的14大类36小类87品目纳入全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全县年度补贴种类范围与全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补贴标准:按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目录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补贴数量: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5、办理流程:①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经销商购置机具,并索要发票(发票上要注明:购机人姓名、机具名称、型号、数量、总价、日期、备注栏注明: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小类、品目、编号发动机号);涉及申请补贴资金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先逐台核验,生产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②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法人机构的代码证)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折通、对公账户)原件和复印件到政务服务大厅农牧局窗口申请办理补贴,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3份,购买者1份,留存2份在窗口。③经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农牧局汇总整理补贴资料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④农牧局通过涉农补贴专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对公账户兑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0857-7211336、7228148、7358648)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办理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法律援助的对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公民。
五、经济困难标准:
金沙县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六、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证明、暂住证),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乡(镇、街道)、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持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残联发放的残疾证(60周岁以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申请人经济状况不再进行审查。
(四)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五)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
(一)申请人应当向被诉请方(被告人、起诉人、被申请 人、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案件(事项)已被审理机关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审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电话:0857-7214182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限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残、低保、特困供养人员)、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0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正常缴费的,政府按照参保人所选择缴费档次金额10%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按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4.6元(65周岁以上的为146.6元);按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内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历年个人缴费总额+政府缴费补贴+利息)除以139(年满60周岁退休时个人账户计发系数)。
(咨询电话:0857-7221715)
(一)补助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助标准。农村低收入群体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进行补助。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为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已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项目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D级危房(含无房户)同步配套实施“两改”(改厕,改厨),每户补助0.7万元。
(三)资金来源。农村危房改造主体建设资金来源于各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两改”(改厕,改厨)补助资金来源于县级预算补短板资金。
(咨询电话:0857-7251579)
1.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住房困难的失地农民和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家庭等。优抚对象、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原退伍军人和参战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详见《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金沙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府办〔2019〕128号)。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4.申请方式: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递交申请,由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对象,待房源准备完毕,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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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doc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doc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doc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doc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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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doc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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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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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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