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沙县“三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三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切实做好电动车、摩托车、老年代步车(以下简称“三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三车”交通事故高发势头,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减量控大”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2〕20 号)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涉及“三车”的宏观管理政策不配套、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形成目前“三车”行业发展无序、管理失控局面,加之“三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发(2022年上半年涉及“三车”交通事故发生率占全县交通事故总和的47.93%),交通安全形势极其严峻。
二、工作目标
加强“三车”源头隐患治理,强化路面管控,坚决遏制“三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实现“三车”交通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比“双降”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三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明泽磊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周平 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骆光龙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牟 杰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蔡盛波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
杨 海 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局长
邓 号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各乡镇(街道)派出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张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治桃为联络员(联系电话:19384467766),负责传达领导小组指令,收集汇总工作信息。
四、整治时间
为确保“三车”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分三个时段开展整治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10月25日—11月1日。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2年11月2日—2023年2月28日。
(三)常态化整治阶段:自2023年3月1日起进入常态化整治阶段。
五、工作任务
(一)宣传发动
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采用网络媒体、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驾乘人员知晓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同时引导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车”车主到公安交管部门入户上牌。
(二)部门任务
县市场监管局:强化源头监管,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无证照经营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处罚,坚决杜绝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违规车辆进入市场销售;整治结束后,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规范“三车”销售市场。县综合执法局:对占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公共场所等乱停乱放的“三车”进行拖移,并按照本方案引导车主到公安交管部门入户上牌。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三车”违法上路行驶、违法载人、搭乘多人、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配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车”的废旧电池进行收集、贮存、处置,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出所)查处“响管”摩托车。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在县城区域上路行驶的“三车”交通违法行为,扣留无合法手续车辆并统一处理。将车辆及违法信息推送给相关乡镇(街道)督促车主入户上牌。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三车”违法查处,在查扣无牌“三车”后将车辆信息发送至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其是否可以入户上牌,对不能入户上牌的车辆建议当事人自行报废处理,对可以上牌的车辆以未按规定期限上牌进行处罚,并要求车主(驾驶人)签订承诺书办理入户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乡镇(街道)任务
严格落实《金沙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四五六七”管理机制》(修订),充分发挥“网格化”包保作用,加强“三车”整治。一是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三车”及其驾驶人基础信息台账,加强人车“户籍化”管理,做到“三车”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利用村(社区)“大喇叭”、应急广播,入户宣传、跟场管理、红白事打招呼,网络媒体等宣传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与车主和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三是发挥“两站两员”作用,加强辖区交通安全轻微违法劝导、警示教育;对酒驾、无牌无证、搭乘多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要劝导其不能上路行驶,不听劝导的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
六、巩固战果
专项整治工作围绕“加强监管,维护秩序,减少事故”目标,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三车”专项整治战果。一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三车”销售点进行检查,确保所销售的车辆是具有公信部审核并发布的机动车整车公告及详细信息、产品质量合格证、能够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二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合理安排部署,提高路面“见警率”,强化路检路查,严厉打击“三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搭乘多人、超员超速、飙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非法改拼装等严重违法行为,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管控,保持严查严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三车”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三是各乡镇(街道)要每月更新“三车”相关信息台账,将新增“三车”信息录入“农村云平台”,加强户籍化管理,强化源头隐患排查整治。四是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职能常态化的配合县公安交警开展“三车”整治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作联动。要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根据职责分工协作,严格管理,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杜绝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
(二)强化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各单位要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全程利用执法记录仪、相机等进行摄像、照相,及时固定证据,确保文明规范执法。
(三)强化责任追究。发生多人受伤或死亡的“三车”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由县道交办对相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督导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县政府追责问责,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治理措施
附件
电动车和老年代步车治理措施
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当查获的电动车符合这一标准时可参考定义为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对未入户登记的电动车予以扣留。
当查获的电动车超过这一标准时可参考定义为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扣留该电动车。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摩托车、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予以扣留至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派出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告知驾驶人在30内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入户上牌,对能入户上牌的车辆予以放行;对不能入户上牌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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